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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依据材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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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依据材料,是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一、基层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交由下级人民审理的,该下级人民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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