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警当场开具的处罚决定书不需要当事人签字就可以生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8.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23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