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特征主要有: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的来源是法定的,其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3、先合同义务具有附随性;
4、先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是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等。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只有违约,才有责任承担,所谓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但违约责任中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狭义的合同履行义务,不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是后合同责任。
二、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种独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点:第一、缔约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定附随的义务或先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行为的破坏;第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第四、对方所受到的损失,是因为缔约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三、缔约过失有什么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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