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范围通常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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