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需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公司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本息,并要求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并要求其他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将支持公司和债权人的请求,但已承担责任的股东不予支持其他债权人的相同请求。
法律分析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抽逃出资将承担相应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并要求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无法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其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的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但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