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具体情况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将脱硫脱硝除尘优惠领域扩展为电力、钢铁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和建材、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烟气治理项目;新增了有机废气收集净化、恶臭气体治理项目。
2.公共污水处理方面。新增了农村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水体修复与治理等项目。
3.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项目。
4.公共垃圾处理方面。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扩展为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项目条件明确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
5.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本部分为新增内容,新增了对国家、省、市、县级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优惠。
6.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面。新增了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通信基站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项目。
7.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方面。新增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和工业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改造项目。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