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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需产业链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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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需产业链共赢

作者:逄 丹

来源:《通信产业报》2008年第08期

SP和CP是数字音乐产业链上的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两个主导元素。

SP和CP在数字音乐产业链上的冲击碰撞已日渐明显。前者一方面利用数字音乐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获取利润,一方面又需要给付高昂的费用才能使用数字音乐。而后者一方面希望通过SP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一方面又苦于SP对其的渗透和蚕食。

目前,一些CP希望利用手中握有的足够音乐版权,自己承担SP的角色;与之对应,SP不惜投入重金签下歌手或买断歌曲版权担当双重身份。但是这些模式都存在弊端,CP会面临营销渠道的难题,而SP又承担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时下最重要的是找到一条两者共赢的道路,CP和SP可以开展业务或资本层面的合作或合并,实现利益均衡化。在业务方面,CP希望数字音乐迅速传播,需要优秀的营销平台和快速流通渠道,SP在这方面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CP可通过无所不在的互联网以及移动增值服务为旗下的歌手或歌曲聚集人气;SP想拥有高访问量和高下载量,好的数字文件必不可少,这就需要CP提供更有吸引力的内容,为SP带来高点击率和黏性。

在资本方面,CP和SP作为数字音乐产业链上的上游和下游,可开展直接合作,共享利润分成。同时,更密切的合作过程中又会发现新业务,为他们找寻到新的利润增值点。 SP和CP是数字音乐产业链上的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两个主导元素,只有两者化干戈为玉帛,才能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双方需携手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制,建立行业自律协会,培养人们尊重音乐版权的意识。

3G在即,对于所有的SP和CP来说又是一次寻找利润的绝佳机会。相信SP和CP的共赢思维定能推动数字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茁壮成长。(更多观点请见个人博客:www.ccidcom.com/blog/?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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