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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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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请示的答复

【法规类别】房屋纠纷

【发文字号】法行字第103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3.12.19 【实施日期】195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请示的答复 (法行字第10313号 1953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12月5日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首先应该肯定,解放后政府发现此类抵押债务,采取措施,从原房主所抵押的房产上取偿其所欠贷款,完全合法。但如就这项抵押房产取得贷款后确仍有余,原则上也应发还。如来电所说,这项房产是在国民党侵占时期已由原房主出卖了的,亦可把余款发交新买主,或新买主愿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求免处分房子,也是可以的,新买主所受的损失,应该自向出卖人求偿。 法院处理这类具体案件时,首先应注意新买主出面主张权利的时间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已对其主张予以处理,而加以分别对待。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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