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注1—4);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
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小于或者等于0。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 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
注1—9: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
注1—10: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
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其
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等.
1.5.1 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2)罐体或者气瓶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1。5.2 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1。5。3 安全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1.5.4 装卸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等.
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
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8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引用标准,注1-11)如下:
(l)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2) GB/T 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
(3) 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4) 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淮》;
(5) JB/T 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 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1-12);
(7) 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8) JB/T 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注1-11: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注1-12: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仅引用其中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相关规定。
1。9 监督管理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应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和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 罐体材料
2。1 基本要求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罐体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
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 熔炼方法
罐体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0.25%、磷(P)≤0。035%、硫(S)≤0。035%。
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磷(P)≤0.030%、硫(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
≤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0%、硫(S)≤O。010%.
2。4 力学性能
2.4。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用于焊接结构受压元件的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材,常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之比(ReL/Rm)不大于0.85。
2。4。2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略)的规定。
2。4.3 断后伸长率
(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当符合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略)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 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用于制造罐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
(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3)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 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II级.
2.6 复合钢板
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7 钢锻件
罐体用钢锻件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钢锻件级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III级;
(2)除本条前项的其余锻件,不得低于II级。
2.8 铝和铝合金
罐体用铝和铝合金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罐体的铝和铝合金,如果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铝和铝合金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至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至200℃。
2。9 保温及保冷材料
罐体用保温或者保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当遭受火灾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
(2)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和阻火功能;
(3)保温或者保冷层用于减少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时,在650℃以下能够保持完好有效,其外包装层不得采用熔点低于700℃的材料。
2。10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10.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移动式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相关规定;
(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2。10。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10.1的要求.对本规程2。10。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
2。10。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1 新材料的使用
2。11。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2.11.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如果材料制造单位没有该材料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2.12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用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式,确保所使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罐体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13 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当设计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2。14 材料代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3 设计
3。1 资质及责任
(1)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质;
(3)总体采用分析设计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除了具有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质,同时还应当具有相应品种、级别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项目资质;
(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3。2 设计许可印章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和罐体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经加盖竣工图章的设计图样不得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
(2)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3。3 设计条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等;
(2)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范围、工作压力范围、装卸条件及方式、装卸压力、附加载荷等;
(3)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名称、类别、组分以及有害杂质含量等;
(4)罐体容积或者瓶式容器总容积;
(5)预期使用年限;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4 设计文件
3。4。1 基本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规范与标准的选择、主要设计结构的确定原则、主要设计参数的确定原则、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外购部件(如走行装置、角件等)等的选用说明,同时还需要对所充装介质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编号、名称、类别及与工作温度相对应的饱和蒸气压和密度等)、危害性、混合介质的限制组分以及有害杂质的限制含量要求等作出说明;
(2)设计计算书,包括整体及罐体强度计算、结构强度应力分析报告(需要时)、罐体容积计算、罐体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需要时还包括内外支撑结构强度计算、传热计算、轴荷分配计算、稳定性计算等;
(3)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图、管路系统图等;
(4)制造技术条件,包括主要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
(5)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
(6)使用说明书,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适用的介质、装卸阀门和安全附件等的规格和连接方式、操作使用说明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必要的警示性要求等。
3.4。2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
3.4。2。1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其总图及罐体图应当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名称、型号及设计制造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适用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
(3)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介质的危害性以及特殊的腐蚀条件等;
(4)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等;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罐体需要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5)主要特性参数,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总重、自重、罐体容积或者瓶式容器总容积、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6)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
(7)特殊制造要求,如氮气或者惰性气体置换要求等;
(8)泄漏试验要求;
(9)防腐蚀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性能参数及连接方式;
(11)装卸附件的规格、性能参数及连接方式;
(12)移动式压力容器铭牌位置;
(13)装卸管口方位、规格、连接法兰标准等;
(14)运输中的气体保护要求,如氮气或者其他不溶性气体的封罐压力限制等要求;
(15)铁路、公路或者水路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3.4.2。3 罐体图的主要内容
罐体的设计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规格、标准及要求;
(2)罐体主要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低设计金属温度、腐蚀裕量、最大允许充装量、充装介质及介质的危害性、罐体容积或者瓶式容器总容积、焊接接头系数等;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罐体还需要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3)无损检测要求;
(4)热处理要求;
(5)耐压试验要求;
(6)罐体设计使用年限,如果罐体是疲劳容器需要标明循环次数。
3。4。2.4 特殊要求
3。4。2。4.1 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1) 铁路罐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车型代号、轨距、商业运行速度、自重系数、轴重、车辆定距、换长、通过最小曲线半径、车辆限界要求等;
(2) 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底盘型号或者半挂车型号、轴距、整备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设计限速要求、满载时轴荷分配、整车稳定性要求等;
(3) 罐式集装箱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总图上,注明允许的堆码层数等;
(4) 长管拖车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总图上,注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等.
3.4.2.4。2 罐体图的特殊要求
(1)罐体为夹套结构时,分别注明内容器和夹套内的耐压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允许的内外压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
(2)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罐体,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3)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罐体,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
(4)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罐体,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5)真空绝热罐体,注明罐体真空绝热形式、真空绝热性能指标、真空设计使用年限等。
3。5 设计方法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支座、鞍座或者其他型式的支撑件等与罐体或者气瓶连接的牢固可靠,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6 风险评估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当按照型号并且考虑可能参与的运输方式,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3。7 节能要求
在满足运输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提倡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轻型化设计。设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3。8 安全系数
(1)确定罐体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1至表3-3(略)的规定。安全系数低于这些规定时,应当符合本规程1.7的规定:
(2)除本条(1)的规定以外,确定材料许用应力或者设计应力强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
3.9 介质的分类及危害性
3。9.1 介质编号、名称和分类
介质的编号、名称和分类(包括项别)按照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
3。9。2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或者大气环
境大量接触,发生爆炸、燃烧,或者因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有毒、剧毒、爆炸危险性和易燃危险性表示。
3.9。2。1 毒性危害程度
是在综合考虑介质的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后确定的。按照最高容许浓度确定时,可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
(2)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等于0.1mg/m3且小于1。0mg/m3;
(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等于1.0mg/m3且小于10。0mg/m3;
(4)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等于或者大于10。0mg/m3。
3。9。2.2 有毒介质
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严重受伤、损害人类健康的气体或者液体物质.
3.9。2。3 剧毒介质
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等物质.
3。9。2。4 易爆介质
是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介质.
3。9。2。5 易燃介质
是指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具有易燃危险性的介质。
3.9。3 介质危害性的确定
3。9。3.1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该标准没有规定的,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的危害性。
3。9。3。2 有毒和易燃危险性介质的确定
有毒和易燃危险性介质按照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常见危险货物的有毒和易燃类别见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
3.9.3.3 剧毒介质的确定
剧毒介质按照《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2003年公告第2号)的规定确定。
3。10 设计参数
3.10。1 设计载荷
设计移动式压力容器时,罐体应当能够承受在正常装卸和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条件下的内压、外压、内外压力差等静载荷以及动载荷和热应力载荷等,同时还应当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反复施加这些载荷而造成的疲劳载荷效应.
3。10。1。1 惯性力载荷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等,其惯性力载荷按照以下要求转换成等效静态力:
(1)运动方向,最大重量(注3-3,以下同)的2倍;
(2)与运动方向垂直的水平方向,最大重量(当运动方向不明确时,为最大重量的2倍);
(3)垂直向上,最大重量;
(4)垂直向下,最大重量的2倍。
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的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等,其惯性力载荷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注3-3:
(1)考虑罐体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的惯性力载荷时,最大重量为介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
(2)考虑罐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处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惯性力载荷时,最大重量为介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罐体或者气瓶、附件重量之和;
(3)考虑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整体结构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的惯性力载荷时,最大重量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3。10。1.2 外压载荷
罐体外压载荷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罐体一般按照不小于0。04MPa外压进行稳定性校核;对于在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工况中,罐体内可能产生真空的,设计时按照0。1MPa外压进行稳定性校核;
(2)夹套结构的罐体,设计时按照罐体所有可能出现工况中的最大内外压力差进行外压稳定性校核;
(3)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按照外壳爆破装置设定的排放压力确定,且不得小于0。1MPa。
3.10。1。3 其他载荷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中除本规程3。10.1。1、3和3。10。1.2规定以外的设计载荷,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条件通过计算或者试验确定。
3.10。2 设计温度
是指罐体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设计温度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元件金属在工作状态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对于0℃以下的金属温度,设计温度不得高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
(2)中国境内全区域使用的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罐体,设计温度上限不得低于50℃,设计温度下限不得高于-40℃,但满足引用标准规定的“低温低应力工况”或者设计上规定仅限制部分区域使用的,设计温度下限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条件或者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3)元件的金属温度可以通过传热计算确定,也可以在已使用的同类罐体上测定,或者根据罐体内部介质温度并结合外部条件等方式确定;
(4)最低设计金属温度,是指罐体在运行过程中预期的各种可能条件下各元件金属温度的最低值;在确定最低设计金属温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在正常运输、使用及检验试验过程中介质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大气环境低温条件对罐体壳体金属温度的影响;大气环境低温条件系指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之和除以当月天数)的最低值。
3。10.3 设计压力
是指设定的罐体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罐体设计载荷条件。罐体的设计压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以下任一工况中工作压力的最大值:
(1)充装、卸料工况的工作压力;
(2)设计温度下由介质的饱和蒸气压确定的工作压力;
(3)正常运输使用中,罐体内采用不溶性气体保护时,由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与罐体内顶部气相空间不溶性气体(如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等)分压力之和确定的工作压力。
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得小于0.7MPa.
3.10。4 等效压力
是指罐体所承受的在正常运输工况中由于介质惯性力载荷的作用而引起的压力.惯性力载荷按照本规程3.10。1。1的规定确定,等效压力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3.10.5 计算压力
是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受压元件厚度的压力.计算压力的确定除考虑设计压力外,还应当考虑液柱静压力、等效压力(注3—4)等附加载荷的影响,对于真空绝热罐体的内容器,还应当考虑夹层真空对内容器的影响。
计算压力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确定。
注3—4:
(1)受压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
(2)当受压元件所承受的等效压力小于0。035MPa时,按0.035MPa确定.
3。10。6 腐蚀裕量
对于有均匀腐蚀的罐体,腐蚀裕量根据罐体设计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
3。10。7 最大允许充装量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在设计图样上规定最大允许充装量.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充装液化气体和液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罐体内留有5%气相空间确定;
(2)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本规程附件D的要求确定;
(3)充装压缩气体介质的瓶式容器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确定;充装压缩气体介质的罐体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按照充装压力确定,并且满足设计温度下的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设计压力的要求。
3。10.8 常见介质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常见无保温或者保冷结构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的主要设计参数,见表3-4(略)的规定.表3-4没有规定的充装液化气体或者液体介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将满足本规程3。4.1中的(1)、(2)、(3)项规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设计方案图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注3-5:所列介质的类别和项别,按照本规程3。9。1的规定。
注3—6:所列设计压力的数值,是按照介质50℃时饱和蒸气压的1。00倍确定的.如果存在设计压力的确定除受介质饱和蒸气压以外的其他载荷的影响因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3.10。3的规定确定设计压力.
注3-7:所列腐蚀裕量的数值,是按照罐体材料为碳钢或者低合金钢,并且为均匀腐蚀,充装无水氨、氯或者二氧化硫介质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其余液化气体介质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而确定的。如果存在非均匀腐蚀情况或者罐体选择其他材料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条件另外考虑腐蚀裕量。
注3—8:所列单位容积充装量的数值,是按照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罐体内留有5%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介质密度确定的.
注3—9:此列的规定不适用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注3—10:Pb为混合液化石油气介质50℃时的饱和蒸气压.
3。10.9 焊接接头系数
(1)用焊接方法制造的罐体,应当考虑焊接接头对强度的削弱,焊接接头系数按照引用标准选取;
(2)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罐体的无损检测。
3。10.10 最小厚度
罐体最小厚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制造、运输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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