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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修订《饲料原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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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修订《饲料原料目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4.07.24

• 【文 号】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 • 【施行日期】2014.07.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2133号)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建议及材料进行了评审,决定将鱼浆等3种饲料原料增补进《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增补“鱼浆”进入《目录》。编号:10.4.12。特征描述:鲜鱼或冰鲜鱼绞碎后,经饲料级或食品级甲酸(添加量不超过鱼鲜重的5%)防腐处理,在一定温度下经液化、过滤得到的液态物,可真空浓缩。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50 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300 mg/kg。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挥发性盐基氮、组胺。

2.增补“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进入《目录》。编号:10.4.13。特征描述:以鱼粉为原料,经正己烷浸提脱脂后得到的产品。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68%,粗脂肪含量不高于6%,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80 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500 mg/kg,正己烷残留不高于500 mg/kg。原料鱼粉应为有资质的饲用鱼粉生产

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灰分、赖氨酸、水分、挥发性盐基氮、组胺。

3. 增补“硅藻土”进入《目录》。编号:11.1.12。特征描述:以天然硅藻土(硅藻的硅质遗骸)为原料,经过干燥、焙烧、酸洗、分级等工艺制成的硅藻土干燥品、酸洗品、焙烧品及助熔焙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水分、非硅物质。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GB 14936)执行。 二、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同时增补到《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

三、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原料 原料名称 编号 特征描述 标识要求 强制性 鱼及其副产品 10.4 鱼浆 鲜鱼或冰鲜鱼绞碎后,经饲料级或 粗蛋白质 10.4.12 食品级甲酸(添加量不超过鱼鲜重的5%)防腐处理,在一定温度下经液化、过滤得到的液态物,可真空浓缩。挥发 粗脂肪 水分 挥发性盐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50 mg/100g,组胺基氮 含量不高于300 mg/kg。 组胺 粗蛋白质 以鱼粉为原料,经正已己烷浸提脱 粗脂肪 脂后得到的产品。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 68%,粗脂肪含量不高于6%,挥发性盐基 低脂肪鱼氮含量不高于80 mg/100g,组胺含量不10.4.13 粉[低脂鱼粉] 高于500 mg/kg,正己烷残留不高于500 挥发性盐mg/kg。原料鱼粉应为有资质的饲用鱼粉基氮 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 组胺 天然矿物质 11.1 以天然硅藻土(硅藻的硅质遗骸) 硅藻土 11.1.12 焙烧品及助熔焙烧品。在配合饲料中用量不得超过2%。产品质量标准暂按《食等工艺制成的硅藻土干燥品、酸洗品、 非硅物质 为原料,经过干燥、焙烧、酸洗、分级 水分 水分 赖氨酸 粗灰分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GB 1493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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