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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学习笔记

来源:画鸵萌宠网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学习笔记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物基础应以采取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

黄土的湿陷性是在一定的外压力或上层土自重压力下才能发生显著下沉变形的;湿陷性黄土是一种非饱和、欠压密土,在天然状态下具有大孔孔隙和垂直节理,未受水浸湿时,具有压缩性较低、强度较高(天然状态下)的特点,但是受水浸湿后,在一定应力作用下,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并发生显著的附加下沉,其强度也随之迅速降低。

处理措施:地基处理措施、防水措施、结构措施;

湿陷系数=(黄土试样在某压力P作用下稳定的湿陷变形值)/(试样的原始高度)

评价标准:当湿陷系数<0.015时,为非湿陷性黄土;湿陷系数≥0.015时,为湿陷性黄土; 以自重湿陷量(70mm)来界定是否为自重性湿陷性黄土;

非自重湿陷性场地:0.015≤湿陷系数≤0.03时,为湿陷性轻微;0.03<湿陷系数≤0.07时,湿陷性中等;0.07<湿陷系数,为湿陷性强烈

桥梁设计可以借鉴的措施要求:

5.1 黄土边坡宜作防护; 5.2 结构基坑边缘25米内不得有水渠或水池;

5.3 黄土排水纵坡不得小于0.005; 5.4填方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5 桥涵基坑处于自重性湿陷黄土地区时,在基坑回填时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同

时在表面设置15-30cm后的灰土表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6 桩基础应穿过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并支承在非湿陷性土层中;对于自重性湿陷土层中的桩基应穿过湿陷性土层并支承在可靠的岩(土)层;

5.7 关于桩基计算的摩阻参考取值详见5.7.5及5.7.6条的有关规定;

5.8 桩基的配筋长度应穿过自重湿陷性土层的厚度或通常配筋;

6.湿陷性黄土地基平面处理范围的建议:根据本规范6.1.2条关于甲级建筑物处理范围的意见,我个人理解应该可以借鉴在桥涵基础的处理平面范围的确定上,具体如下:

当为局部处理时,地基的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的面积。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得小于0.5m;在自重性湿陷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并不得小于1.0m。

当为整片处理时,地基的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的面积。超出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得小于2.0m。

建议:对于涵洞的基础处理,考虑到路基范围的地基同时进行处理,建议可以按照局部处理的意见确定的范围进行确定处理范围;对于桥梁基础的处理范围,我个人认为由于桥墩的孤立性,建议按照整片处理的意见来确定桥梁基础的平面处理范围。

8.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常用方法:

名称

适用范围

可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m)

垫层法

地下水位以上,局部或整片处理

1~3

强夯法

地下水位以上,饱和度≤60%的湿陷性黄土,局部或整片处理

3~12

挤密法

地下水位以上,饱和度≤65%的湿陷性黄土

5~15

预浸水法

自重湿陷黄土场地,地基湿陷等级为3、4级,可消除6m以下湿陷性黄土层的全部湿陷性

6m以上,尚应采用垫层或其它方法进行处理的情况

其它方法

经试验研究或工程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

8.1.1 垫层法处理应采用压实系数来控制施工质量:当垫层厚度不大于3m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当大于3m时,超出3m的部分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7。垫层的厚度从基础底面算起。

8.1.2 垫层地基的基本承载力应根据试验确定。在无试验数据的情况下土垫层的应力不得大于180kpa、灰土垫层的应力不得大于250kpa。

8.1.3 其它要求详见P41页6.2.5-6.2.6的要求。

8.2.1 强夯法应先进行试验在施工工程应用。采用强夯法消除湿陷性的有效深度估算见下表:

单击夯击能(kn.m)

全新世(Q4)黄土、晚更新世(Q3)黄土

中更新世(Q2)黄土

1000~2000

3~5

2000~3000

5~6

3000~4000

6~7

4000~5000

7~8

5000~6000

8~9

7~8

7000~8500

9~12

8~10

消除湿陷性的黄土层有效深度从起夯面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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