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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来源:画鸵萌宠网
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是指从事本公司线路运营的客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客车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下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集约车辆经营主体为四运公司,挂靠车辆为承包主),负责对道路运输客车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客车符合运营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客车经营者应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应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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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

第六条禁止使用报废、私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七条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八条本公司客车10部以上时设管理机构(客运机务科),10部以下时安排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

第九条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务必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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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第十二条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我公司所属车辆应当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我公司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和停运整改: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及时上交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所需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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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我公司所属车辆必须认真执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车辆技术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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