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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2011]231号-转发养老保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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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泸州市财政局

泸市人社办〔2011〕231号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

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 在执行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中,按2010年12月31日实满年龄确定申请参保人员的年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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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身份证的记载确认出生年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职工档案最早记载确认出生年月。

(二)符合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未参保超龄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该文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后,视同2010年12月31日参保,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9月起发放。

符合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已参保超龄人员(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自愿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原已缴费的基础上,按照该文件规定的15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差额后,从2011年9月起按照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1990年4月前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区县人社局审核,报市人社局备案审查。

(四)按照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参保时属于城镇低保对象的,可持低保证和社区证明,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定分期缴费协议,分三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12月31日前的第一次缴费不低于3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的第二次缴费不低于11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的第三次缴费应缴清余额。如缓缴人员第二次缴费时,余额已低于11000元的,应在第二次缴清余额。缓缴人员需按承诺履行缴费义务,未按协议规定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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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人员,从违反协议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按协议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2011年9月25日前,市级部门和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借助乡镇、社区(村、组)的力量,对政策以及办理程序、时限等进行广泛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了解政策,增强参保积极性。

(二)资格初审。超龄人员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除节假日外),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村、组)领取《超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审核表(2011年)(以下简称》《审核表》)。

超龄人员应在2011年12月9日前(除节假日外),持《审核表》到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到原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参保初审登记。原工作单位依据超龄人员的工作资料,对超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公示,填写公示情况和单位初审意见,并在《审核表》上加盖印章,与记载超龄人员工作经历的原始依据或加盖保存原始依据单位印章的原始依据复印件(以下称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一并返还超龄人员。

(三)办理参保手续。超龄人员应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除节假日外),持盖有原工作单位印章的《审核表》以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的区县社保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区县社保复核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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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涉及面广,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力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管理、监察、信访、维稳、档案等部门组成的议事机构,精心组织,集中力量,确保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政策,部门间要加强沟通,注意收集有关反映,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做好总结,将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1.超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审核表(2011年) 2.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2011年)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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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审核表

(2011)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参保类型 □是 参保时间 是否领取养老金 □否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年龄 □是 □否 以上内容由本人填写

工作简历(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填写)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原工作单位 相应证明材料 原工作单 年 月至 年 月 位或原工作单位主审核人意见: 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查证, 同志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 (单位)工作。该同志工作经历已于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在我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同意办理参保登记。 经办人签章: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盖章) 《申请人须知》附后,请申请人注意阅读,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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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知

1、符合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未参保超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该文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应于2011年12月9日前,持本表到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到原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参保初审登记。

3、超龄人员在于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持盖有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印章的本表以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的区县社保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其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应在参保缴费当月内,向待遇发放地就业局申报终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瞒报者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理。 5、节假日不办理相关手续。

6、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相关申请,有关单位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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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

(2011年)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类型 家庭住址(电话) 我自愿按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承诺所填写本人 申请 参保情况等个人信息属实,若有虚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同意申请人参保缴费申请。经审核,申请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实际年龄为 周岁,按文件规定应一次性缴费 元,申请人已于 年 月已参对缴费申请的审核意见 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计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现申请人实际应一次性缴纳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申请人符合分次缓缴条件,经本人申请,同意申请人按分次缓缴办理,首次应缴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负责人: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确认 我对以上审核认定内容确认无误。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此表为按照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填写。

2、申请人需本人持身份证、户籍簿、《超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审核表》,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户籍(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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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转发 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 通知 抄送:市社保局,各区县社保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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