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网数据在线审核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4.11.24
• 【字 号】川环办发〔2014〕232号
• 【施行日期】2014.11.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在线审核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4〕23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在线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487号)要求,环境保护部将开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在线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子站端数采软件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子站端数采软件应统一采用主动采集方式,已完成空气新标准建设的16个市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配发的数采软件完善为主动采集方式,确保向国家站、省总站发送数据的一致性,实现直传数据缺失补传、仪器运行状态查询、质控报表查询、气象数据查询等功能。其余正在实施空气新标准建设的5个市(州)应抓紧完成建设并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数采软件。
二、尽快升级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系统
已完成空气新标准建设的16个市要尽快升级数据传输及网络化质控系统,在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统升级工作。8个环保重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数
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升级操作流程》(见附件1)进行系统升级;其余13个市(州)在与国家监测总站联网时直接安装最新版本软件。
三、做好城市空气监测数据在线审核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复核技术要求(暂行)》(见附件2),开展在线审核数据试报工作,试报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试报期间,现有的每月审核数据报送方式不变。从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停报每月一次的审核数据,实施监测数据在线审核,届时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将全部使用在线审核后的数据。
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要求,在确保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稳定运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辖区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在线审核工作。
附件:1.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系统升级操作流程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及复核技术要求(暂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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