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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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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 第16号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已 经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 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 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 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 T18o05一l999)一级标准; (--)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O分以上; (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一7一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 服务的。 第六条 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八条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 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 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 第十条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 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 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 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受理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的,应当在 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 知书》时,明确告知申请人。 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一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 8一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国 家级森林公园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第十五条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 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行政 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或者变更隶属关系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地质公园等。确有必要的,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建立。 第二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 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其 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 审批的有关书面材料均为一式两份,井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 0——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附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5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由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的重庆南川杉木1.5代种子园种子等20个林木品种和认定通过的云南省紫溪山 华山松种子园种子等9个林木品种作为林木良种予以公告(详见目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这些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并在本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 特此公告 附件:林木良种目录 国家林业局 二O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林木良种目录 审定通过品种 罗田垂枝杉 树种:杉木 类别:优良品种 学名:Cunninghamia lanceolata 通过类别:审定 编号:国S_-Sv.一CI_ 01—.2005 品种特性 树冠窄小,呈尖塔形,冠幅一般为1.5米左右,枝条短细,2—3年以上老枝自然下垂, 与主干交角达150。左右,6-7年生时自然脱落,中幼林冠高比为1:2,20年时约为1:3。有 生长快、干形通直,材质优良等特性。以当地黄杉为对照,胸径、树高和单株材积增益分别 为6.1%、19.2%、10.2%。 栽培技术要点 宜密植。限定无性方式繁殖推广,栽培技术同一般杉木。 适宜种植范围 湖北省同类型杉木栽培区。 南川杉木1.5代种子园种子 树种:杉木 一学名:Cunn nghamin la ceolata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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