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才招聘管理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公司关于规范人才招聘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是指各类型人才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经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实现人才引进并与公司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人才招聘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满足公司用人自主权、员工择业(岗)自主权的原则;人才招聘相关的行为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公司人才招聘计划的编制及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人才招聘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或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的服务机构(简称“其他代理机构”,下同)组织开展;公司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人才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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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才招聘的途径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人才招聘途径,人才招聘分为: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面向集团公司内部招聘和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
第七条 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当公司因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计划对相关岗位进行人才储备时,可采用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方式。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实施方案,并会其一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面向集团公司内部招聘。当相关岗位所需人才在公司内部无法满足时,可采用面向集团公司内部在册员工招聘的方式。
第九条 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当公司相关岗位急需人才补充,或所需人才为集团公司内部紧缺或没有储备时,也可采用面向社会进行成熟人才招聘的方式。
第四章 人才招聘的流程
第十条 人才招聘的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简章、报名应聘及资格审核、专业测评、组织考察、确定拟录用人员、体检及签订劳动合同等流程。
第十一条 制定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履行公司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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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应以集团公司相关岗级聘任条件为基础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主要包含岗位名称、岗位级别、招聘条件、计划招聘人数、报名方式及时间等信息。其中,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的应聘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殊专业人才可免职称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应聘及资格审核。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简章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报名截止后,代理机构负责对应聘人员报名信息中的年龄、学历、职称等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职(执)业资格等信息进行资格审核并核查相关证件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专业测评。专业测评可采用笔试、面试、岗位实操等形式,公司可视实际需要选择其一或同时选用,或在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前提下选用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测评。专业测评形式由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最终确定,专业测评相关数据及纸质材料公司应做好归档和资料留存。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对通过专业测评的应聘人员,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确定拟录用人员。公司综合应聘人员的专业测评及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确定拟录用人员。
第十七条 体检及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上述程序完成后应组织拟录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合格者,公司可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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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地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体检结果不符合国家、单位所在地和企业对所应聘岗位职业健康要求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体检可视情况安排在确定拟录用人员程序前进行。
第五章 试用期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与所招聘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的人才,公司应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期(含试用期)。
第十九条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公司应对所招聘人才进行企业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等必要的职前培训。其中,对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的人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有针对性的入港培训,帮助其系统地了解生产及安全等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公司应为所招聘人才安排一定量的适宜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任务量及绩效标准,以帮助其尽快熟悉并胜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公司应加强对所招聘人才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并做好日常表现记录。
所招聘人才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公司考核评价(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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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考核鉴定表见附件1-1、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见附件1-2)合格的,由公司相关决策程序议定后,可正式聘任相关岗位,其中:
1.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的人才,本科生可不考虑职称条件及岗级年限要求,聘任G2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但应在一个聘期内取得所需的职称;硕士研究生可不考虑职称条件及岗级年限要求,聘任G3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但应在一个聘期内取得所需的职称;博士研究生可不考虑职称条件及岗级年限要求,直接聘任G3级管理岗位,但应在一个聘期内取得所需的职称。对未能在一个聘期内取得岗位所需职称的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工资支付的管理规定调整工资待遇。
2.面向社会招聘的成熟人才,对所招聘的特殊专业人才可不考虑职称条件及岗级年限要求,聘任G5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或相关专业岗位,但应在一个聘期内取得所需的职称,对未能在一个聘期内取得岗位所需职称的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工资支付的管理规定调整工资待遇;对所招聘的其他社会成熟人才可不考虑岗级年限要求,聘任G5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或相关专业岗位。
第六章 岗位调整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所招聘人才在试用期(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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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所招聘人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所招聘人才在试用期(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1.所招聘人才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所招聘人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所招聘人才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所招聘人才在试用期(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进行岗位调整:
1.考核合格,且本人有调整岗位意愿的; 2.个人具有其他岗位所需特长的; 3.经认定称职,但仍需调整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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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个人健康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调整岗位的;
5.其他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情形。
第七章 人才招聘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职数编制内组织实施人才招聘。
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才招聘的各项流程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萝卜招聘”、“定向招聘”等现象。公司在面向集团公司内部招聘和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流程中,所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应聘人数应在3人及以上,否则应取消后续招聘流程。
第二十七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前须遵守集团公司关于任职回避的有关管理规定并自觉回避相关岗位招聘。同时,为避免“近亲繁殖”、“裙带关系”等问题,公司在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及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实施过程中,对本公司员工的三代以内近亲属(见附件2)一律不允许招录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所引进高端人才在应聘成功后,公司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入职手续,遇特殊情况时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聘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公司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佐证材料,证明与原单位已无任何关系,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或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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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单位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劳动人事代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应聘人员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转移,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聘书等入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人才招聘发生争议或形成法律责任的,依据国家和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集团公司组织或人力资源管理需要,选派员工挂职锻炼、岗位交流、任职回避或其他有特殊需要的情况,可采用调动方式进行岗位聘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以往发布的人才招聘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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