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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责任制度4
党员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需要携带的,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协助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7.不在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和赴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8.接受记者采访时,非经批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10.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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