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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画鸵萌宠网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省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辖内发生关联交易各项业务。

第三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金融监管规定。

第五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允原则、商业原则及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的确认

第六条 关联主要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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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理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联社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联社的内部人。包括***联社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联社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联社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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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社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联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款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联社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联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十条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联社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二)与***联社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联社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联社或可对***联社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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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与***联社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联社的关联方。

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联社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联社的关联方。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联社有影响,与***联社发生的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联社造成损失的,***联社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联社理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 理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

(一)牵头负责关联方信息收集,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确定,并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将关联方变动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公布。

(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三)关联交易控制部门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配合关联交易控制部门日常办事机构收集辖内关联方信息,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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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信息反馈统计汇总***联社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关联交易控制部门或理事会报告。

(二)受理关联交易备案或审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关联交易控制部门或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授信审批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权限内关联方授信业务的评审。

(二)对已审批通过的关联方授信业务向关联交易控制部门或理事会进行备案或申请批准,同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关联方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督导经办单位做好关联方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反馈风险状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为***联社关联交易的内部监督部门。每年至少对***联社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

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联社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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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收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 ***联社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当自其成为***联社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联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联社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联社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联社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报下列关联方情况,并提交***联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联社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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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联社的关联方,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应及时向***联社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名单。

本条所称相关工作人员是指***联社高级管理人员、授信和资产转移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授信是指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六条 资产转移是指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七条 提供服务是指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一般关联交易是指***联社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联社资本净额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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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联社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联社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联社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联社资本净额1%以上,或***联社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联社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联社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三)计算关联自然人与***联社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联社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联社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联社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根据***联社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

(二)对于资产转让和提供服务定价,参照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其中,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协议定价是指由***联社与关联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第三十条 不得接受***联社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国债、***联社规定属于低风险业务的银行存单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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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向关联方授信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理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再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对单一关联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集中度管理参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联社资本净额的50%。

第三十六条 在计算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国债以及***联社规定属于低风险的银行存单质押的授信部分可以扣除。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标准:

属于一般关联交易的,按照***联社授权审批程序审核后,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查及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进行审批。理事会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和监事会报告。

与***联社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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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第三十八条 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关联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联社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事项的关联委员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四)理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与理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理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

3.按照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九条 关联关系理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关系理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理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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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关系理事的争议时,由理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理事是否属关联关系理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关系理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理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理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理事会的非关联理事按本行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关系理事由于无法回避的原因需要参与表决的,经理事会临时会议讨论批准后可参与表决,将在公告中予以声明。

第四十条 独立理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就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二条 按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依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并在会计报表附录中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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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与***联社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联社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八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联社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对一般关联交易合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未与***联社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联社发生关联交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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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不予披露。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关联交易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依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社员代表(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社员代表(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可以调整或更换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执行落实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分管条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业务条线对本办法执行落实的责任,也要承担起业务条线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联社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定通过,由业务发部负责解释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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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监管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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