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发[2015]5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镇政发〔20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专项资金引导。加大资金引导扶持力度,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对小微企业扶持的比例不低于30%。建立服务能力评价引导机制,每年认定公布一批社 1 / 2
会化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引导机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标准咨询、认证服
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的面向小微企业的培训和咨询诊断服务。加大创业主体培育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针对性创业辅导,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辖市政府)
二、严格兑现政策措施。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小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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