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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
出租人 证件 号码 居住 地址 联系 电话 房屋地址 房屋 基本 信息 房屋结构 房屋(间) 编码 楼层总数 所在楼层 面积 平方米 建筑用途 经核实,上述房屋基本信息属实,其当前实际管理(使用)人 为: ,我站未接到执法部门关于 该房屋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通知,同意临时出租。 房屋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签章) 年 月 提示:1、此证明只用作申办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相关事项,他用无效;
日 2、当市、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该房屋
违法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出租时,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 商,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其租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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