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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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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加强我站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是指由忻州市建设局组织对本市(含县区)范围内在建的或竣工的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的巡回检查和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科学、规范、公正、廉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侧》;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检查的内容主要为:

1、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对工程发包、监理的委托、与各方签定的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情况;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特殊工种)资格、分包、质保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见证取样送检、质量问题处理、质量检验制度和工序管理情况;监理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监理资料收集填写、监理规划及细则、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签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有关人员资格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

2、工程实物质量。重点抽查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工序,并对实物质量辅以检测手段;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3、质量控制和主要功能检测资料。重点核查图纸会审与设计变更、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验资料、分

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监督和监督抽测、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质量监督科履行职责,及质量监督计划落实和检查的情况;质监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站内规章制度的情况。

5、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基坑支护、降水方案制定及审批情况和现场使用情况;各类脚手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审批情况、搭设和使用情况、验收和拆除手续及程序执行情况;各类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情况;“三宝四口”防护用具情况,现场设置、配备情况;现场临时用电情况;各类施工机具设置、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资料收集、记录、整理情况,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也可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巡查工作正常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由站领导带队并抽调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检测人员组成,每年初列出巡查计划和巡查组名单,每季度巡查不少于 1次,每次不少于2个工程。

第六条巡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采用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抽测。对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质量责任主体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意见书》限期整改。 第七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佩带执法证。被巡查项目的各县区建设局(及质安监督科)及工程项目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根据巡查组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资料。巡查小组在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签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督查记录》,巡查组成员在相关记录上签字。巡查组每季度将巡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建设局。

第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意见书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资料,一并存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巡查记录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后,责任主体应将整改结果返回到责任县区建设局(及质安监督科),巡查中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事故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巡查督查中发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巡查结果作为部门季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人员在监督巡查期间,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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