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信息:安徽省司法厅信息化项目审计定点服务单位采购。拟选择1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作为安徽省司法厅信息化项目审计服务定点单位。采购履约过程中,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任务分配。
2、项目内容:
根据委托,对安徽省司法厅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定制软件开发类、信息系统货物采购类、信息系统服务类或系统集成工程类项目)进行招标(采购)前审计、待签合同审计、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等工作,对项目从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到竣工验收结(决)算为止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对项目概(预)算的科学合理性、采购文件的公平公正性、待签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有效性、标准和流程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二、服务需求
1、项目预算审计。项目采购前,对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准备文件中与造价相关的内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报价是否合理合规。审核造价作为招标控制价。
2、项目待签合同审计。采购结束后,对正式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待签合同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审核合同主体资格、价款约定、调整及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特别是要对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建单位项目的待签合同价款和商务条款审核。
3、项目结算审计。主要对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价,重点审核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项目合同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实际工程量或人工工时量是否计算准确、计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材料设备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等。
4、与上述审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财务收支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要提供信息化技术咨询服务等内容。
5、在上述审计基础上,提出管理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以下审计成果文件:预算审计报告;招标文件审计报告;待签合同审计报告;结算审计报告;项目建设管理建议书。
同时出具审核的单个项目情况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文件/批复文件时间及文件名称、财政批复金额、预算审核时间(含审减率、审核使用时间、审核单位名称)、
财政批复金额、预算审核后金额、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控制价、开标时间、中标公告时间、中标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价、变更时间、验收时间及报告、结算时间、结算价、进度款支付情况、维保时间、主要问题,出具单个项目送审资料审核表和经济数据分析表,完成审计报告工作底稿。
6、有关项目建成使用后的效益情况审核。 7、其他应采购人要求而进行的审核工作。 三、具体要求 1、审计程序要求
(1)开展审计工作前,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采购人提交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2)开展审计过程中,应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①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审计进度及阶段性汇总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
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审计资料的交接和签收工作,需要核对的事项,应按采购人要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并做好相应的核对记录和工作底稿;
③审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预算审计报告、待签合同审计报告和结算审计报告的提交时间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建议书至少每月提交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交。
④供应商在审计服务全部结束后,应提交审计成果文件纸质文本一式 6 份,并附相应电子文档。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等全部工作记录和文件资料,交采购人存档。
(3)审计工作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针对招标(采购)前、待签合同和项目结算三个关键节点,分别制定项目审计(控制)目标、审计方式、质量控制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保密措施;
②针对审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反应机制(包括反应路径和反应时间等)和解决方案;
③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如何合理分配时间、人员等资源,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计任务。
(3)项目完成时间:
①审计工作人员应在接到采购人审计服务需求指令后当天到达指定的审计现场。
②自真实完整的信息化项目送审资料接收之日起,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受托业务,原则上应从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复杂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如因采购人原因,或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双方应就完成日期进行协商。
③审计服务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项目完成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采购人为止。具体完成时间根据信息化项目数量以及各项目建设进度确定。
2、供应商业绩要求
提供信息化项目审核业绩:定制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货物采购类(包括硬件设备或通用软件采购)、系统集成工程、信息系统服务(包括系统维护、咨询、设计等服务采购)类政府采购项目造价评审业绩,每个项目应提供报告的核心内容复印页(包括:报告名称和报告号、审核结果及各项明细、印章页)。
3、成交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组审计人员要求
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拟派本项目的审计人员名单,审计人员名单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若由于不可控原因需中途撤换,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替换人员的资质条件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进场服务前成交供应商提交拟派审计人员名单(包含姓名、年龄、职务、文化程度、专业、从业年限、在本单位任职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级别、证书编号、近三年项目经验等内容)
成交供应商拟派本项目审计人员要求:(除评分细则中要求的材料外,以下人员证明材料无需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进场服务前,采购人有权查验以下人员证书等材料,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人员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依规处理)
① 项目经理1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证书。成 交供应商须提交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或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供应商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必须提供与采购服务需求、项目分类相似的政府采购项目主审审核经历。
②审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具备与采购人服务需求、项目分类相类似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审核经历的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包括造价员、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各不少于1名。须提交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原件备查,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供应商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服务要求
1、依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2、保证采购人提供的审计资料的安全完整,保证领用数和归还数一致。 3、客观公正依法审计,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 4、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5、成交供应商应签署保密协议,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采购人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造价工程师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6、项目档案应全部交还甲方,成交供应商不得留存。 7、成交供应商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成交供应商名义执行业务; (3)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8、成交供应商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成交供应商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0、成交供应商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成交供应商接到审核资料后,应委派双方约定的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若成交供应商确有变更的需要,应经采购人同意。
五、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计划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履约良好,合同到期后,经合同双方同意,且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续签后一年度合同,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变。
2、服务地点:安徽省内。
3、付款方式: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和供应商成交费率据实结算,按季付款。 六、售后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承接项目分包、转包。
2、成交供应商接到任务通知后,应主动与委托方对接,及时认真地分析阅读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的相关文件资料,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有关审计资料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无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扣减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3、审计单位对取得审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审计资料。
4、工作质量:①审计报告内容准确、完整、规范;②审计档案资料齐全(委托任务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③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造价审核成果。
5、参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资格,严格按照安徽省司法厅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开展审计工作。
6、服务态度:①及时现场踏勘,按时参加委托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例会;②检查取证事实充分、参与市场询价;③对在审项目存在问题或对投资审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7、审计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全面负责,委托方对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实行抽查复审制度。
8、廉政自律:①自觉遵守审计纪律,构建内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②审价机构参审人员因近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③审计单位及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馈赠或参加不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一切活动,违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审计业务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七、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响应供应商按照以下项目类型及计费金额报出对应区间的费率。一个项目分包采购的,以该信息化项目各包合计总送审金额作为一个计费基础。对同一项目进行预算审计、招标前审计和代签合同审计的,仅计算一次费用;对同一项目预算、招标前、代签合同和结算合并一次审计的,按预算或待签合同审计费用和结算审计费用二者中较高者计算;仅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的,按下表标注的计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2.所报最终综合费率=区间费率1×标书权重1+区间费率2×标书权重2+……+区间费率6×标书权重6。所报最终综合费率作为价格分的计算依据,实际工作中按具体区间费率和工作开展情况据实按季度结算。
项目类型 审计类别 计费金额区间(万元) 0-300万元(含) 300-1000万元(含) 费率限额 1.50% 0.80% 0.70% 0.40% 0.20% 标书权重 24% 38% 18% 6% 8% 信息化项目 预算、采购文件、1000-4000万元(含) 待签合同审计 4000-8000万元(含) 8000万元以上 结算审计 审减金额 4% 6% (1)响应供应商须逐项报出对应区间费率,所报区间费率不得超过上表的区间费率限额;
(2)响应供应商除须逐项报出对应区间费率外,还须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报出最终综合费率。响应供应商仅报出对应区间费率或最终综合费率,将导致响应无效;
(3)响应供应商所报区间费率与最终综合费率计算错误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八、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完成预算造价审核或技术咨询服务的,采购人有权拒付已审核项目服务费用;每拖延1天,须向采购人支付 500 元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10000元,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完成(经采购人同意延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二)在服务期内,出现供应商对单个项目的审核结果发生偏差(10%以上)两次及以上,经采购人指出后情况仍未见改善的,采购人有权对审核结果发生偏差的项目拒付服务费用;由于供应商工作失误造成所提供的审核结果或技术咨询服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的,由采购人书面提出整改通知,每提出1次,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在咨询服务费结算时一并计算);累计提出 3 次,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三)若供应商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曾就拟委托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包括设计、概预算编审、招标代理、监理等)且委托方非采购人,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并应就委托项目或事
项主动向采购人提出申请回避。
(四)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包本项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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