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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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具体以承包人报价或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量范围为准)。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1) 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甲方提供经确认
的完整施工图纸,现场符合全面开工条件后(建筑材料和垃圾、生活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腾空现场占用的房间和场地以及建筑铝合金窗户、窗扇安装封闭完毕,以不影响内装施工进度为前提),出具书面开工报告或开工令,实际开工日期以双方确认的书面开工报告或开工令所明确日期为准)。 2) 合同实际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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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工程量清单; (9)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工程联系单、签证单、会议纪要、工程进度计划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本条排序在先的文件进行优先解释。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由双方 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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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建[1999]313号)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的3日内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叁套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进度、质量控制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竣工报告、进度计划、隐蔽报验及材料报验等相关文件。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如发包人没有提供的,监理工程师的所有签认行为视为得到发包人的授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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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协调、签证等工作 。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代表甲方承担和行使与工程有关的全部责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 职权:按通用条款;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日期的七日以前,清理
完毕施工区域内的所有与工程无关的设施和障碍物,交付施工作业面。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
日期的三日以前负责接至施工区域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日期的三日以前施工区
域与公共主要道路接通,能够满足施工期间运料的需要。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日期的三日以前。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日期的三日
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进场后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进行现场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日期以前另行安排。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助承包人及其他施工各方协调工作
及交叉配合,定期召开各方参加的工程例会,及时办理工程报验等。 8.3 按通用条款8.2执行。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如
需承包人完成的,则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的原则另行协商约定。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施工进度或形象进度
工作量报表,并一式二份报发包人、监理。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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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承担费用。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并符合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日期以前7日
内提供。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收到后三天内 。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13. 工期顺延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需发包人协助完成的工作。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政府行为要求暂停施工的。
3)其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衔接配合工序,导致承包方无法进
行下道施工工序以及发包方原因等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4)发包方自身供应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的材料供应延迟。
5)监理或发包人未及时答复、批复、确认有关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逾期
批复的时间作为顺延的时间。 6)发包方和监理同意予以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在发生合同约定可顺延的情况后,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方或监理提出报告。发包方或监理在收到报告后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的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4.工期提前: 。 四、质量与验收
15. 以现行的国家验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定,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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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价格合同,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 23.2 因相关因素影响引起的合同价款需要调整时,调整因素及方法:
1)发包人提出或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材料变更、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
场项目负责人确认的单价及工程量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因变更造成承包人废弃已完工程部分工作量等均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因发包人原因未完成相应工作或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承包人经济损
失;监理、发包人书面认定的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增减以及由此引起的措施费的变更; 3)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有经验的的承包商可以遇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
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或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影响合同价
款。 23.3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工程量、材料价格或点工工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监理或发包人,监理或发包人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视为对承包人的要求已认可,直接计入决算。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 。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已完工工程
量的统计报表及增减内容一式三份,发包人及监理在收到后5日内核准已完成的工程量,逾期未批复的,视为承包人在统计报表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已被确认,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需后场加工完成的成品材料记入当月工程量并作为付款依据(如木饰面、大理石加工、成品家具、玻璃加工等)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接到报表后于五日内确认,逾期视为认可,
并于接报表后七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完成工程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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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完工前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等产生
的追加工程价款同比例付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价的 %。
4)确认结算价款后一周内付至结算价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按通用条款27.4条(1)-(6)项承担责任。
27.6发包人供应及发包人指定供应商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实际发生数和实际
价格结算,发包人按材料款的15%向承包人支付材料配合费 。
由于甲供材质量原因造成承包人返工时,承包方不承担责任,承包方得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的索赔。发包人同时应支付承包人甲供材料总价3%的返工配合费。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对于承包人提请确认的材
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发包人应在收到相关书面申请后24小时内予以批复,逾期不予确认或提出意见视为认可。材料设备进场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给予验收。监理或发包人不到场验收的,视为已验收确认合格。 28.2 若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降低材料等级或要求以其他材料代用或因指定供应
商供应的材料或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包括其指定人员)的不正确指令等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材料达不到合同标准或引起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工程的损失及一切责任承包人不承担。对于暂定材料或其他双方就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改为甲供的,应给予该部分材料价15%的配合费。 28.3 承包方购买的材料应附有质保书或检测证书,如发包方及监理要求承包方二
次检测的,检测试验合格由发包方承担费用,测试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需做室内整体空气质量检测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29、30、31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32.竣工验收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叁套 。 33.结算
33.1 结算方式: 综合单价及材料价格按承包人报价书中的单价为准,报价书中没
有包含的材料或未定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有变更或签证材料,按双方签证确认价格结算。费率和人工单价按照预算书所报或双方另行协商确认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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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及人工单价为准计算,其他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量最终结算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33.3 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审价,从
签收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 日内完成结算审价工作并出具审价报告。若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价已被认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约定付款日起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工期相应顺延一天;逾期超过15日,承包人可暂停施工,由发包人按应付款额的1%/日赔偿窝工等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第一款约定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条第一款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支付因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支付违约金等。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返工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
36. 索赔 按通用条款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爆炸、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异常恶劣天气;政府指令停工;政府指令导致道路不通无法施工;突发传染性流行疾病及公共卫生事件等。 40.保险
双方按规定投保各自应承担的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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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担保
4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
方各执叁份,合同备案部分根据需要自行解决。 47. 其它条款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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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建设 名 称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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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条款中承包人所进行的工程项目、内容,由承包人负责。但因发包人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损坏,工程的易损耗、易碎品及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列入易损耗及易碎物品的(如灯泡、灯管、玻璃等)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损坏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理,其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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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第一年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返还质量保修金的60%;第二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量保修金及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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