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市场上,即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的行为。”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市场份额虽高,但不等于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产业的特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高成本,决定该产业最后必然由少数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掌握。
机会成本就是为竞争对手提供接入时,竞争对手对自己提供的服务形成的替代所导致的利润损失。在互联网市场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为其他企业提供接入的同时,也为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因此得到接入服务的企业,同时也成为两家企业的竞争对手。在得到接入服务后,这些企业会发展最终用户,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形成竞争和替代,造成其利润损失,这正是为竞争对手提供接入所带来的机会成本。不仅如此,对于直接竞争对手来讲,为其提供接入带来的机会成本会更高。因此并未形成歧视性定价。在其他行业也是这样,机会成本为其根本。
中国电信和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说难以成立。发改委指责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价格差异虽然存在,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专线接入的宽带产品,服务保障条款和竞争态势不同,决定了价格差异是合理而且必然的。如果不考虑产品、服务和市场不同,仅仅因为价格存在差异就要管制价格,那实质上就成了政府定价,在这个市场上必将激励企业服务向低标准看齐。这样反而是更不合理的行为。
“反垄断”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因为垄断而造成的技术停滞和服务低劣;假如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意味着必须的较高质量和较好服务,意味着较为迅速的技术进步,那么这种所谓“垄断”即使不是保护的对象,至少也不应该是打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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