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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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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20XX〕XX号 签发人:王某某

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等国家、省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内部审计(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

社会组织接受聘请参与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集团公司所属其他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财务收支业务量较小、核算单位较少的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工作。

第二章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称为审计部,集团各级审计部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集团所属单位审计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在审计业务管理、审计结果报告、年度审计计划安排、人员集中使用等方面接受上一级单位审计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集团各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下级单位审计部正职领导的任免或调整须事先征得上级审计部门的同意;审计部副职领导的任免或调整须事先征求上一级单位审计部门意见,并执行事后备案制度。

第八条 集团各级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数量根据单位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和资金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一个内审部门不得少于两人,规模小的单位可以设置兼职内审人员,专、兼职内审人

员总数不得少于两人。上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项目审计。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集团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存在经济利益、亲属等特殊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集团各级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集团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集团各级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完善审计现场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审计部对所属单位(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集团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批准。

集团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审计部门报告。

集团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报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集团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提出审计组报告,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同意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十日内不提出

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部审理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审计部根据批示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审计部所在单位负责人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集团各级审计部在审计中发现影响集团发展战略、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以及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可以以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

集团各级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内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集团各级审计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在审计报告基础上归纳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等。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集团各级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单位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监督、资产监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

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办法,根据问题的性质,给予被审计单位责令纠正、改正、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上缴资金,追缴违纪违规资金,追回超分、私分资金和被占用的公司财产,通报批评,由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执纪部门进一步调查等处理;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或侵占的公司财产,通报批评,移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或执纪部门追究责任等处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集团各级审计部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单位执纪部门对内部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要认真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审计部在对下级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下级内部审计成果,对下级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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