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二、集装箱专用吊架、吊索、吊钩、卸扣等装卸工属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损方可开工。集装箱箱门、罩布,吊起可拆卸扣、可折叠部件和其他活动装置、移动和堆码时应固定牢靠。
三、在吊挂集装箱作业中,如果工人需要在容器顶部上下移动和悬挂吊具或吊钩,必须使用专用梯子或升降设备。使用梯子必须有人监护。
四、起吊集装箱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合起重司机,采取吊离地面打停稳钩试吊操作,如发现偏重、起吊前采取措施纠正倾斜,必要时须挂稳钩牵引绳。
五、集装箱装平车,必须待集装箱落到离平车0.5m以下时,方可上前稳关,稳定的关闭人员应与指挥官站在同一侧,手不准扶锁眼或锁钮。
六、在集装箱拆垛卸船作业时,首先,检查锁销和其他绑扎加固工具是否完全拆除,集装箱有无损坏或漏水、漏油、漏电以及异味等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研究解决,不可擅自作业。
七、对超重、超高、对超大货物有特殊操作要求的集装箱,必须召集船方、货主等有关人员研究后谨慎操作,并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八、在吊运重心偏离度小于10%的集装箱时,对装有固定转锁装置的专用吊具,容器的倾斜应通过侧面辅助机构进行调整;对使用嵌入吊钩、卸扣钩扣集装箱锁孔形式,要注意偏载所造成集装箱的倾斜度,在吊运至一端着地后,另一端应缓速着落。吊运重心偏离度大于10%的集装箱,应调节结构型吊具上吊索长度,以保持起吊平衡。
九、对装载危险品、有害货物的集装箱,必须根据危险货物标志和货单要求装卸,现场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消防设备。
十、集装箱开启箱门时,箱门前面要有足够的空地,应先开一扇,当确认箱内货物不倒塌时,再开另一扇箱门。集装箱开箱和装箱操作应针对不同的货物包装、特性和重量,使用合理的工属具。在箱内作业要防止货物倒桩、有害气味影响,箱内要有足够的照明和通风。
十一、使用集装箱起重机械起吊集装箱时,必须垂直起吊,不准斜吊或拖吊。
十二、在配备箱式导柱的特殊舱内装卸集装箱时,集装箱应沿舱口设有的导口进行吊运。
十三、集装箱装船,装卸和锚泊应按船舶要求进行,保持积载均衡,船体平稳。
十四、集装箱装短驳集卡车,集装箱必须固定。集卡车在港区进出大门、转弯、交会车时车速不大于5km/h,码头直行,车速不大于15km/h,在港区内拖运危险货物时,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车前悬挂明显的危险品作业标志。
十五、专用集装箱叉车铲集装箱时,铲齿要铲足,两货叉必须居中,方可进行水平搬运。
十六、带两个集装箱的集装箱拖车,卸载时,应先卸靠车尾的一个集装箱。
十七、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从容器底部插入铲车叉。不允许用铲空箱的叉套铲重箱。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叉车联合铲运。
十八、叉车行驶时,起重门架不可前倾,容器应降至环境允许的最低高度,行驶速度不大于5km/h。
十九、集装箱堆码时,只允许集装箱四个底角件支承,上下层的集装箱角件,必须充分接触。上下层和最低层角件之间的最小偏移量,纵向不大于38mm,横向不大于25mm。
二十、风力达九级或九级以上时,堆叠的容器应固定。
二十一、装卸集装箱或集装箱拆装箱作业,集装箱拖车的装卸区域应在码头和现场标出,其他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二十二、起重机械在吊运作业时,指挥官应通过对讲机进行指挥,口齿应清楚,联络应畅通。司机应听清联络信号,集中思想,认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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