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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企业流转税计算

来源:画鸵萌宠网
酒类⽣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例】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09年6⽉发⽣以下业务:

  1.进⼝某外国品牌黄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黄酒的关税税率为15%,黄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  应纳关税=800000×15%=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36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进⼝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区别。

  会计处理:由于进⼝货物在海关缴税,与提货联系在⼀起,即缴税后⽅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存款”账户。特殊情况下,若先提货后缴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  借:材料采购 8366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360   贷:应付账款 800000

   银⾏存款 208000(120000+88000)

  2.从农业⽣产者⼿中收购粮⾷25万公⽄,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付运输费⽤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1000公⽄。

  解析:酒⼚向农业⽣产者收购粮⾷,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付的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250000-1000)÷250000=26593.2(元);  粮⾷的采购成本为=200000+10000+4000-26593.2=187406.80(元)。  会计处理:借:存货 18740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593.20   贷:银⾏存款 214000

  3.领⽤粮⾷25万公⽄发往外地,加⼯成粮⾷⽩酒50吨,对⽅收取加⼯费5万元,受托⽅垫付辅助材料2万元,均收到专⽤发票,受托⽅⽆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宏富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

  (2)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年1⽉1⽇起,根据实⾏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费+委托加⼯数量×定额税率)÷(1-⽐例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

  (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于连续⽣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消费税,但是粮⾷⽩酒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所以,⽆论委托加⼯收回的粮⾷⽩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委托加⼯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费税。

  (4)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物资 196851.70(加⼯费70000+消费税12685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   贷:银⾏存款 208751.70

  4.酒⼚将⾃⼰⽣产的粮⾷⽩酒与药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5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0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4.68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费3.51万元。

  解析:(1)酒⼚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适⽤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不能⽤药酒10%的税率。

  (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

  (3)对于⽩酒⽣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费,是随着应税⽩酒的销售⽽向购货⽅收取的,属于应税⽩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20%+10×2000×0.5=144000(元);  应纳增值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17%=113900(元)。  会计处理:收取押⾦时:借:银⾏存款 783900

   贷:主营业务收⼊ 630000(500000+100000+35100÷1.17)   其他应付款——押⾦ 40000(468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3900  借:营业税⾦及附加 14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4000

  5.酒⼚将从⼩规模纳税⼈购进的果酒5万元发给职⼯做福利;将⾃产的2吨粮⾷⽩酒换取原材料,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为1.17万元,酒⼚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1万元,税⾦为1.87万元。⾃产⽩酒的成本价为8万元。此类粮⾷⽩酒不含税售价为15万元。

  解析:(1)《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如果纳税⼈的货物是购买的,该⾏为只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视同销售。案例中果酒是从⼩规模纳税⼈处购进的,没有取得防伪税控发票,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此处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果酒在购进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发放环节不再征消费税。

  (3)纳税⼈将⾃产消费品换取⽣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股和抵偿债务的,以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增值税则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此时会出现增值税计税依据与消费税不同的情形。  ⽩酒应纳消费税=150000×20%+2×2000×0.5=32000(元);  ⽩酒销项税额=110000×17%=18700(元);  ⽩酒进项税额为11700元。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规定,果酒作为存货发放给职⼯个⼈作福利,符合收⼊确认的原则,会计处理是按照正常的销售程序确认收⼊并结转相应成本。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薪酬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 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5)⽤⾃产⽩酒换取⽣产资料,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1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借:营业税⾦及附加 3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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