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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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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1]5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17 【实施日期】2001.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意见

(川府发[2001]54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1]20号)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科学制定全省城市绿化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广泛植物种草,整治江河湖渠,建设绿化广场、游园,大力实施城郊一体化绿化建设,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城市面貌发生了以“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特征的可喜变化。但是,当前城市绿化建设中整体绿化量不足,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区大树少、绿地率低;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水平不高,绿化建设科技含量低,绿化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执法管理薄弱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1 / 3

今后10年,要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绿化目标,必须以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

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科学规划、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建设园林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5平方米以上;成都、绵阳、乐山、峨眉山等城市要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全省60%以上的设市城市和30%以上的县要达到省或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抓实干,狠抓落实

(一)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规划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市城市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依法报批;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各项要求的,特别是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于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补充、完善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树立“规划建绿”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方案,须经省城市绿化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近期,各市、州政府要对执行城市绿化规划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城市绿化规划执行情况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各城市应将现有的和规划的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化 2 / 3

规划确定的河岸、湖岸、山坡、湿、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划定为城市绿线,明确界定所在

区域的坐标,落实绿线控制范围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界定为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作或变相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不符合绿地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绿线控制范围内,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同时在本区域范围内落实补足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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