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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2、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3、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4、凡是进行动土及动火的施工,在施工前必须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存档。在禁火区或生产危险较大的地域内动土及动火时,应派专人监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人员应听从监管人员的指挥。 6、施工单位不得任意改批准的各项内容,如需变更,必重新申请批准。挖掘的沟、坑、池等和破坏的道路,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
7、在电杆、塔、容器或大型设备基础及道路附近动土前,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可进行作业。建设项目筹备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工程师,必须对建设项目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大小容量的爆破工程,特殊情况应制定方案,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8、对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动火、技改、维修或其它作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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