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河北专接本——民法案例分析

来源:画鸵萌宠网
案例分析

案例. 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 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

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案例

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 1985 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 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 11 月 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

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 《 民法通则 》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案例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 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 《 民法通则 》第 第 92条 (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案例分析

16 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 1 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你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偿还1 000 元钱?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案例涉及我国 《 民法通则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我国 《 民法通则 》 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 民法通则 》规定:第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 18 周岁的,但已满 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10 周岁以上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第一种情况, 甲已满 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甲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根据 《 民法通则 》第61条、 《 合同法 》第 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 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 》第 133条,这第二种情况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

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

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 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 60 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2.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 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3万元。

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参考答案

1有效。依照《 民法通则 》 和 《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2.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

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 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3万元债务,丙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 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 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 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 万元,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