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三、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部门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四、项目经理部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成立有关部门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各劳务作业处及专业分包单位成立相应的防火领导小组,服从项目经理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
五、项目经理部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安保部设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委托各劳务作业处及专业分包单位管理的消防设施需明确职责、范围。
六、项目经理部成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七、安保部防火工作的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2、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3、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4、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5、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6、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7、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八、动火作业时,必须由安保部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九、项目经理部现场办公室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十、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办公室内。办公区域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十一、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十二、项目经理部的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办公楼内外的疏散路线。
十三、安保部要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十四、消防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十五、安保部应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项目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2、严格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3、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4、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者,表现突出的;
6、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十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2、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3、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4、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5、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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