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布限购政策,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并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购房者在特定区域购买房屋需符合相应条件。同时,加强购房资格审核,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此举旨在实现区域职住平衡,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
如果社保不满两年,在成都购房可能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有几种解决方法可以考虑。例如,可以通过学历入户或者亲戚投靠入户等方式将户口迁入成都,从而获得购房资格。如果不迁户口,那就只好老老实实缴纳社保两年后,获得购房资格再购买房产了!除此也没有其他比较好办的办法了。
2019年3月23日晚间,传言已久的成都限购新政终于落地。根据公告,这一次二手房也被纳入了限购范围,规定将于3月24日起开始实施。
二、限购政策解读
3月23日晚7时,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从3月24日起,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并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对于购房者关心的系列问题,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做了解读。具体如下:
1、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3、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限购政策在过去几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调控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购房者可能因为社保时间不够而无法享受购房优惠政策。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措施。
对于社保时间不够的购房者,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35年。此外,一些城市还出台了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政策,以满足购房者需求。
另外,购房者还可以尝试通过商业贷款购房。虽然商业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但购房者可以选择将贷款期限延长至30年或35年,从而解决社保时间不够的问题。
总的来说,针对社保时间不够的购房者,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解决措施。购房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以实现购房梦想。
结语
针对社保不满两年的购房者,在成都购房可能会受到限制。但也不用担心,有几种解决方法可以考虑,例如通过学历入户或者亲戚投靠入户等方式将户口迁入成都,从而获得购房资格。如果不迁户口,那就只好老老实实缴纳社保两年后,获得购房资格再购买房产了。除此也没有其他比较好办的办法了。而成都限购新政也终于落地,二手房也被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同时,成都限购政策还加强了购房资格审核,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09-28)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09-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09-28)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Copyright © 2019- huatuo8.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23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