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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动产预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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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对暂行条例作了的修改: 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的纳税人。这样修改后,纳税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暂行条例关于销售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等条款中涉及征税范围的表述相应作了调整。 二是在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 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为保证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有关事项,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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