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争议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辞职辞退、考核、回避、工资升降等人事管理事项引发的争议。人事争议涉及到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人事争议是人事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人事争议对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人事争议的特征主要有:
(1)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另一方是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
(2)人事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人事争议的内容涉及到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录用、聘用、晋职、考核、奖惩、任免、工资、辞职辞退、回避等。就目前的政策,有些人事争议诸如晋级、晋职、奖惩、任免等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3)人事争议的事项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需要妥善处理。
一、劳动争议如何调解
1、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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