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程序有:
1、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2、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4、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5、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6、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申请仲裁人提供有关证据;
8、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的,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9、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10、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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