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是以下三点: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