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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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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三证合一纳税人,加盖旧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有效。销售方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税号不一致,建议联系开票方确认具体,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因此,三证合一纳税人,加盖旧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有效。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五、对于纳税人的清税申请,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扩大即时办结范围,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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