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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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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女职工怀孕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有:

1、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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