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股东手续是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新股东信息等资料,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登记机关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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