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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

2024-12-31 来源:画鸵萌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刑事犯罪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 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 刑事强制措施 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第2种观点: 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主要有两类:(1)犯罪社会预防。从宏观角度,对造成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条件,采取综合性(组织体制、管理控制、物质福利、教育文化、刑事政策及惩治等)措施,减少犯罪现象尤其是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2)犯罪心理预防。从微观的、个体的角度,对具有犯罪倾向者进行事前的犯罪预防。一、犯罪特点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人们寄希望于犯罪预防。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第八,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犯罪预防的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控制,以期减少相关的犯罪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犯罪心理的预防上,一般以教育的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齐抓共管,以保证犯罪预防取得较好的后果。

第1种观点: 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主要有两类:(1)犯罪社会预防。从宏观角度,对造成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条件,采取综合性(组织体制、管理控制、物质福利、教育文化、刑事政策及惩治等)措施,减少犯罪现象尤其是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2)犯罪心理预防。从微观的、个体的角度,对具有犯罪倾向者进行事前的犯罪预防。一、犯罪特点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人们寄希望于犯罪预防。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第八,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

第1种观点: 我国犯罪预防的特点如下:1、性质——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2、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犯罪分子;3、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4、刑罚权的主体——国家审判机关。社会预防犯罪的措施如下:1、制定科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使预防犯罪规划成为其一个组成部分。2、深化社会改革,克服社会异端。3、促进文化良性发展,优化并振奋国民精神。4、恰当调整阶级(民族)关系,改善人际关系,制造宽松的政治气氛。5、完善社会政策,解决社会问题。6、积极开展社会工作,努力提供社会服务。7、进行城乡社区规划,加强环境控制。8、建立健全社会行政组织系统,加强经常性的社会行政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队保卫部门是没有立案的权利,根据有关的规定来看,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但并未赋予其立案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2种观点: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范围在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十章)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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