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总和,其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卷一旦形成,就具有封闭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后调取的证据或者其他书面材料,不得成为案卷的一部分。典型的案卷如听证笔录,具有高度封闭性,行政行为受其约束。一、行政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被提不出证据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时,由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像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2)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室内悬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3)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4)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5)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6)做好档案存放室内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7)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査、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法规科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2种观点: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法规科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 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