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干部制度、用人制度、工资制度。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很不平衡,一些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滞后,需要加快推进。国家经贸委今天就此作出部署,要求国家重点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力争在近一两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法律依据: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外部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二、不告不理原则。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法院审判范围应与原告起诉范围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告多少理多少。三、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言词原则:指案件的审理、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四、审判及时原则。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避制度。即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他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权提出申请回避;上述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也应自行回避。合议制度。即除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之外,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由院长、庭长和有经验的审判员参加的审判委员会,作为集体领导审判活动的组织形式。两审终审制度。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有权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审判监督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讨论决定后,可进行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外部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二、不告不理原则。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法院审判范围应与原告起诉范围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告多少理多少。三、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言词原则:指案件的审理、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四、审判及时原则。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人员动态摸排及信息报告等10项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案”即开学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心理干预方案;“九制”即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等。法律依据:《建立“三案九制” 确保师生身心健康规范》 制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学工作方案和应急心理干预方案,并建立教职工学生晨午检制度和健康巡检制度、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及病因追踪报告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师生健康管理制度、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消毒清洁制度、传染病隔离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等“三案九制”,形成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疾控、卫生监督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联防联控网络。
第3种观点: “一案三制”是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应急体制和应急法制。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实现研究制定的应对计划和方案。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1.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主要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2.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主要是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责任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3.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主要是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治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元,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