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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得适用简易流程

2024-12-31 来源:画鸵萌宠网
第1种观点: 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不同案件时办理期限不同。公安机关的办理期限一般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行政案件:1、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2、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3、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3种观点: 6个月。所谓办案期限,是指处分决定机关自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第四十四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的一般办案期限为6个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在限定的6个月时间之内,处分决定机关应当予以结案。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6个月内能够如期结案,有的案件可能因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在6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为此,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最长不得超过l2个月”指的应是正常情况下最长的6个月期限加上延长的办案期限一共不得超过12个月,即延长的办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一、立案结案的时间限制?在生活中,公安局机关将案件立案之后,办案人员首先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到结案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那么是否有时间限制呢?派出所办案结案是有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三十天时间。接处警,接受报案,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或出具调解协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解决治安案件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准许,能够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判定的期间,不计入解决治安案件的时限。但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文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有规定结案期限,需要看具体案件而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通过相应的审批可以延长侦查期限,最长可以达到5个月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规定是什么?(一)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三)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 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种观点: 一、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1、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适用的办案程序规定有:执法人员要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依法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要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二、经济案件一般流程是什么1、报案。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2、立案。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3、侦查。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4、破案。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5、侦查终结。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3种观点: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4、侦查5、破案6、采取强制措施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9、移送审查起诉一、醉驾托人关系15000元没有办法,可以立案吗以托人办事为由骗取他人的财物,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并及时进行侦查破案;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第一百七十四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二、取保候审的程序是什么?取保候审后一般要经过两个程序,一个是走检察院起诉科,然后法院审判;另一个是起诉科退检,公安补充材料,起诉科再退检,公安出具取消取保状态决定书。1、一个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为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审判。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2、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按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卷宗材料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同时应当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3、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最终的刑罚;现在是取保候审,其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必须随传随到,二次无故不到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审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审,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外出时,按规定必须事先报告,得到批准后才可以。有关规定最好能认真遵守,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4、个案子立案后,正常情况下,最终都是要被起诉到法院审判的。当然在检察机关这一环节,如果涉案的情节轻微,检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终都会移送到法院审判的。或者当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办人电话联系一下,证实一下案情的进展情况。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在把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时,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了。三、刑事拘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4、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解决以往“案子一进门、请托找上门”难题的有力“防火墙”,它既对司法人员自身行为的有力约束,也保护司法工作人员远离司法腐败,既是“高压线”,又是“防护服”。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全体政法干警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三个规定”,严格执行,入脑入心。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依靠群众的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严禁逼供信的原则(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2种观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立案、审查起诉等程序,并遵守询问、羁押、取保候审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执法机构,承担着侦查刑事案件、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责。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立案、审查起诉等程序。其中,侦查阶段包括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以及对涉案人员的询问、羁押等措施;立案阶段包括对案件的立案登记和案情报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指控、起诉等措施。在执行这些程序时,公安机关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在进行询问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在羁押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和法律程序,并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在取保候审时,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其逃逸和干扰案件侦查等。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强制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吗?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权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措施,但必须依法操作。比如,如果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对其进行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确保案件侦查和处理的顺利进行。但是,在羁押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和法律程序,并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侦查和处理的公正、公平。在执行这些程序时,公安机关还应该注重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法治思维,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积极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符合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承认的,并且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上所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的。第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于适用程序上的事项没有异议的。此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解析:(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2种观点: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下: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哪些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一律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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