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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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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行。该细则规定,征税对象为非自住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税率按照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2%至3%不等,不同评估价值的不动产税率不同。房产税是一项重要的财税制度,旨在平衡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而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便成为一个实施这一政策的具体指导文件。1. 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非自住的住房、土地及其附属物以及其他不动产。与此同时,家庭唯一的住房将不纳入房产税范围。2. 税率结构根据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2%至3%不等,其中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确定。不同评估价值的不动产税率不同,且税率评估价值的区间划分也需参考当地政府的规定。3. 税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及管理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共同组成,具体分配方式需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对于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存在的其它税务违规行为,将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房产税如何计算评估价值?房产税的评估价值是指不动产经评估机构、经过鉴定的合理市场价格,与该房屋所处的位置、类型、面积、建筑年份等因素有关。在黑龙江省,评估过程由房产估价机构来完成。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推动各项社会事业改善和发展,同时也提供了对无效闲置住宅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居民需遵循相关规定,并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缴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产原值x(1-10%或30%)x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产租金收入x税率(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房产税实施细则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修正)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 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第八条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房产税实施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房产税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第1种观点: 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行。该细则规定,征税对象为非自住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税率按照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2%至3%不等,不同评估价值的不动产税率不同。房产税是一项重要的财税制度,旨在平衡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而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便成为一个实施这一政策的具体指导文件。1. 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非自住的住房、土地及其附属物以及其他不动产。与此同时,家庭唯一的住房将不纳入房产税范围。2. 税率结构根据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2%至3%不等,其中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确定。不同评估价值的不动产税率不同,且税率评估价值的区间划分也需参考当地政府的规定。3. 税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及管理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共同组成,具体分配方式需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对于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存在的其它税务违规行为,将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房产税如何计算评估价值?房产税的评估价值是指不动产经评估机构、经过鉴定的合理市场价格,与该房屋所处的位置、类型、面积、建筑年份等因素有关。在黑龙江省,评估过程由房产估价机构来完成。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推动各项社会事业改善和发展,同时也提供了对无效闲置住宅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居民需遵循相关规定,并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缴纳。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房产税是一项重要的财税制度,旨在平衡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而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便成为一个实施这一政策的具体指导文件。1. 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非自住的住房、土地及其附属物以及其他不动产。与此同时,家庭唯一的住房将不纳入房产税范围。2. 税率结构根据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2%至3%不等,其中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确定。不同评估价值的不动产税率不同,且税率评估价值的区间划分也需参考当地政府的规定。3. 税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及管理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共同组成,具体分配方式需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对于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存在的其它税务违规行为,将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缴纳。

第3种观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本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新型建材、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加大住宅产业的科技含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进程,逐步推广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管理。提高住宅工业化水平,使住宅产业向系列化开发、集约化生产、商品化供应、社会化服务方向发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设立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八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先到市开发主管部门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有关规定评定。开发企业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项目。第九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开发企业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二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市场需求,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确定当年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1种观点: 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行。该细则规定,征税对象为非自住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税率按照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2%至3%不等,不同评估价值的不动产税率不同。房产税是一项重要的财税制度,旨在平衡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而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便成为一个实施这一政策的具体指导文件。1. 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非自住的住房、土地及其附属物以及其他不动产。与此同时,家庭唯一的住房将不纳入房产税范围。2. 税率结构根据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评估价值的1.2%至3%不等,其中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确定。不同评估价值的不动产税率不同,且税率评估价值的区间划分也需参考当地政府的规定。3. 税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及管理由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共同组成,具体分配方式需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对于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存在的其它税务违规行为,将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房产税如何计算评估价值?房产税的评估价值是指不动产经评估机构、经过鉴定的合理市场价格,与该房屋所处的位置、类型、面积、建筑年份等因素有关。在黑龙江省,评估过程由房产估价机构来完成。黑龙江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推动各项社会事业改善和发展,同时也提供了对无效闲置住宅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居民需遵循相关规定,并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缴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产原值x(1-10%或30%)x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产租金收入x税率(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3种观点: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哈尔滨房产税费问题: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是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0.6元、最高30元。法律客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其中《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2021年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法律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二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国家2021年下达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对应补贴面积,经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第3种观点: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四条纳税人使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第六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大城市1.5元至24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三)小城市0.9元至12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9元。各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4至6个等级,并分别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批准执行。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三)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四)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五)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六)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确定,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减免审批权限报请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办理。第十二条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实践中需要征收房产税的一个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问题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7;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 土地使用权 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 清算 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其中《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2021年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法律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二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国家2021年下达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对应补贴面积,经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第3种观点: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四条纳税人使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第六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大城市1.5元至24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三)小城市0.9元至12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9元。各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4至6个等级,并分别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批准执行。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三)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四)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五)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六)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确定,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减免审批权限报请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月、5月、8月和11月。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办理。第十二条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实践中需要征收房产税的一个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问题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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