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句话:一是职代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二是职代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机关。 所谓基本形式是指职代会是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厂务公开等,而把职代会作为基本形式,是说其形式具有基础性,是指各种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都要以职代会制度为基础,如厂务公开要以职代会为载体、集体会同要在职代会上审议通过、公司制中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职代会制度的结合等。此外,在宏观上职代会还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形式和制度,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要举措等。 所谓权力机关,其实质是把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过职代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保障体系,它是一种经国家认可的法定的权力机关。职代会具有的法定权利有五项:知情和参与权;共决权;决定权;评议权;选举权。这些权利都是要通过职工和职工代表的各种活动来实现,因此,职工群众是职代会的权利主体,而职代会只是为保障职工权利实现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从企业的组织结构来讲,职代会也是职工(劳动要素)的诉求渠道,如同股东大会是投资人(资本要素)的诉求渠道,董事会是经营者的诉求渠道(决策机关)一样,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 我国职代会制度为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除了规定了它的五项职权外,还规定了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渠道,如对话会、质询会、协商会、职工提案等。 二、 职工提案不要把它简单的理解为仅是职工代表填写一张提案表,它的实质仍然是职工的一项民主权利,是职工将自己的诉求通过提案的形式变为职代会意见的过程。一方面,职工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职代会有责任和义务帮职工完成其意志的表达;另一方面,职工的意愿又必须约束在职代会职权范围内,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不能超越职代会的权力范围。 因此,职工提案首先是一个法律行为、是一种权利规定。职工提案从广义上讲是指,由企业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认为职代会应当讨论、处理的方案或建议,并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立案之后,成为职代会意见的过程。其实质是,企业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责任。它是职代会制度的一项法律规定,不同于体现职工积极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从狭义上讲,职工提案就是职工向职代会表达意见的文本形式。这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所以征集和处理好职工提案,是开好职代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环节。 职工提案立案后,就不再是职工个人的意见和要求而变成了职代会的意见和要求。这恰好符合了职代会的基本功能:职代会只是为保障职工权利实现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 此刻职工个体的诉求被升华为职工提案,变为职代会的意志。行政方面对职工提案的态度已变为对职代会的态度,所以在程序上对职工提案的落实,多由行政负责人答复。 正因为如此,对职工提案的处理,从动员、征集、立案审查、立案及不予立案的答复提案人及立案情况向大会报告等过程,一定要严肃认真,严格按程序办理,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的
权利。立案后转交有关部门来落实,最后还要由行政负责人向职工代表汇报提案的落实情况。这样才是处理提案的一个较完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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