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序号 *排放口大类 *税源编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名称 标准排放限值 *污染物名称 执行标准 标准浓度值(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 *污染物排放量 计算方法 1 2 3 4 5 6 7 8
【表单说明】
1.本表用于大气、水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污染物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污染物名称填写。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
3. “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4.“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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