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17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好补充耕地工作 各地要认真抓好补充耕地工作,切实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上级下达的保有量任务。 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号)、《关于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05号)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并于年底前完成2008年6月前已验收垦造耕地项目入库工作。今后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同时补充耕地必须是已入储备库内的项目。 二、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
根据《关于确定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和宅基地整理示范村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70 号)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宅基地整理示范村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促进我省宅基地整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要抓紧组织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示范项目,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厅复核认定。
三、科学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 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认真做好后备资源和表土资源的调查、评价及 论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实施,科学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有序开展。 四、及时做好国家投资项目的验收上报
各地要加强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导,切实抓好2007年底前建设到期的国家投资项目的竣工初验和申报工作,确保在2008年10月底前上报验收材料。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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