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NJ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NJ高新区 号 大厦8楼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邮编:518040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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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作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5、合伙企业名称:NJ****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
英文名称为:NJ CDF- SND Venture Capital L.P.. 注册地 :中国· ·NJ高新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20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到位资金5000万元后(即甲方4800元,乙方200万元)即可注册本合伙企业。其后,以增资方式募集LP的资金。本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半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 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20000万元人民币,操作方式同第一期基金。
2、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两部分,甲方出资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24%;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其余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总额为目标筹资金额的75%;每位有限合伙人最低承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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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募集及到位期限:除甲乙双方已承诺的按目标筹资比例出资外,其余目标筹集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募资;各出资人于6个月内,完成第一期基金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资。
6、合作区域: 甲乙双方同意投资对象优先考虑NJ本地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最终投资于NJ高新区的资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投资区域、方向不限。
7、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如下机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拟投融资的各大项目,相关法规和金融市场信息及时交流通报,并为合作方的信息采集,发布和跟踪提供服务。
2)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长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保证业务合作的顺利开展。 四、投资项目管理
1、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主要为pre-IPO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甲方的行政资源优势,发挥乙方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中小型企业快速成长,助力于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产业升级发展。
2、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具有以下条件,并在不久的将来(一般是2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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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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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提出股权转让计划。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
3、在合伙期限内,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变现退出并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成本后,合伙企业优先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退还实际到位合伙资金,当出现投资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资本金后尚有结余)后,乙方按投资盈余的20%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和额外业绩奖励:
业绩报酬分配与业绩奖励方式:
1)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8%,投资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 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出资 ✓ 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出资
✓ 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8%/年的基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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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8%/年的基本收益
✓ 年收益率在8%-10%之间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收取,作为业绩报酬 ✓ 年收益率超过10%时,普通合伙人按总收益的20%计取业绩报酬,剩余收益由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NJ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 (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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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合同模板
XX公司XX合作协议
本合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 】年【 】月【 】日于【】签署: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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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 中国法律 任何中国现行及未来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1.2 生效日
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指本协议最后一方签署本协议并将本协议送达至另一方之日)。如合同文本中有约定生效日期的,以合同文本中的约定日期为准。
1.3 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
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或意外事件。
2 解释 2.1
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工作日系指中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
2.2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2.3 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3 声明及保证 3.1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
3.1.1 其有法定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公司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之规定;
3.1.2 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3.1.3 其授权代表拥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充分授权代表公司或
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协议;
3.1.4 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经注册地或营业地部门签发的、可能对
履行本协议项中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及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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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律效力
3.2.1 自生效日起,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2.2 每一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交易在任
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4 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限为【 】。任何一方如有意续约,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30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续约要求,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可续约【 】。 5 合作内容 6 双方权利和义务 7 利益分配和结算方式
7.1甲方支付乙方的网络服务费共为人民币【 】 元整(¥【 】元整)。
甲方账号信息:
名头:【 】 税号:【 】 开户行:【 】
7.2甲方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7.3上述宣传服务费甲方以支票或电汇等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7.4乙方应在甲方付款时为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宣传服务费【 】,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 7.5乙方银行账号信息: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账号号码: 8 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专利技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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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用户资料,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该等利用或披露系履行协议所必须或经另一方同意。
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条下的保密义务。
9 协议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变更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之后方能生效。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合作双方严重损失,经合作双方特别商议,可以提前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 10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项目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甲方向最终用户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服务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如因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误导造成最终用户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向最终用户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服务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如因乙方所提供的信息误导造成最终用户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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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管制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2 协议期满
本协议期满,如双方不再就本项目继续合作,双方应在协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客户资料的交接,并完善财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往来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13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通过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诉讼解决。 14 协议生效及其它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工程协议、技术方案、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协议的附属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均须加盖骑缝章,经合作双方的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互相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方式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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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合同专用章):签署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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