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买卖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1、品名: 2、种类: 3、规格: 4、单位: 5、数量: 6、备注: 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
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 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 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 %)。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 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 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人民币(大
写) (¥ 元) 3、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
写) (¥ 元) 第四条 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
(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第六条 验收方法
(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 预付货款
(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第九条 运输及保险
(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 第十条 运输费用负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 %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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