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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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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药品销售管理体系

加强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确定将药品销售给合格的购货单位,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

2.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职责

3.1销售部负责签订销售合同,确认销售单位及其采购人员身份,将药品销售给合法资质企业。

3.2质量部负责审核药品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负责药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 4.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药品销售的管理。 5.内容

5.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禁销售假劣药品和质量不合格药品。

5.2对照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形成的销售订单,对购货单位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进行再次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5.3核对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 5.4销售药品,要如实开具,做到票、帐、货、款一致。

5.5做好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家、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5.6有直调经营行为的,要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筛选识别单独调出直调药品销售记录。直调销售记录应当与购货方直调药品验收记录一致。

5.7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及国家专门管理的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7.1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有相对应的经营范围,同时查验购货方同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5.7.2销售特殊管理药品不得用现金交易。

5.7.3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国家专门管理的药品时,应依法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送货时要跟踪核实药品送货交接情况,核实记录应当保存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后2年,但不得少于5年;

5.7.4除胰岛素外,不得将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类品种销

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5.7.5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要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再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

5.7.6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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